l 科學頑童狂想曲

科學頑童狂想曲

這裡收集的都是我在佳禮中文論壇或其他地方寫下的一些東西。

03 三月, 2008

马来人特殊地位

这是 Haris Ibrahim 针对某网友提出对马来人特殊地位的异议所作出的回应。特此作一纪录为往后重顾这议题的注脚。

参考:
http://harismibrahim.wordpress.com/the-peoples-voice-the-peoples-declaration/



以下引用 Haris Ibrahim 回复 daniel 网友的留言回应。

daniel,

Your error is in re-categorising the ’special position’ provision of Article 152 as ’special rights’. In this regard, you have fallen into the error of a great many others.

Yes, the constitution talks of ’special position’. The Reid Commission envisages this ’special position’ to be reviewed. That means it is not intended to be forever.

However, until reviewed and repealed, it is part of the social contact that our forefathers left for us.

And we cannot pick and choose which parts of the social contractwe will have and which parts we will disregard. If we do, then we are no different from BN and certain other groups in the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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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二月, 2008

我不明白

小针有 2008大选系列(7):《人民宣言》中的“特殊地位”
http://tanteckchin.blogspot.com/2008/01/20087.html

我写了小小回应。

Ravie 在 Malaysia Today 最新的回应也有类似的异议
http://www.malaysia-today.net/2008/content/view/2343/46/

问题是,所谓马来人的特殊地位(公务机关、生意和交易准证申请、教育机会和奖学金等特殊待遇)是赖特宪法委员会的 term of reference(参考:A.A. Bari, Malaysian Constitution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和柯嘉逊的 513 解密文件)。也就是说起草 57 年宪法之际,这个所谓马来人特殊地位是立国的根本。

这是我们的历史包袱?这是我们的历史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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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四月, 2007

你簽了嗎?

“重新确定联邦宪法的至高权威性”请愿书

致∶马来西亚政府

以下签名的是来自马来西亚各种族及不同信仰背景的男女公民。我们对最近侵犯
联邦宪法至高权威的事件与声明,深表关注。
我们希望能提醒我们的国家领袖,联邦宪法第4(1)条款郑重声明,宪法是联邦
的最高法律,同时所有国会议员、内阁部长以及法官的就职宣誓是特别为维护此
宪法。
另外,联邦宪法第3(1)条款阐明,“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但是其他的宗教
信仰仍可在联邦的任何地方和平并和谐地奉行。”马来亚联邦宪法委员会,
1956-57 的报告中声明,此条款“不应意味著我国非世俗国。”最高法院在Che
Omar Che Soh(1988)一案的判决,已重申“我国的法律仍然是今天存在的法律─
─ 世俗法”。
可是,我们却越常听到马来西亚是伊斯兰教国的说法。
全体马来西亚人的自由与正义,唯有通过拥有完全审查权力的独立司法制度,方
能有效地实践。可悲的是,马来西亚人目睹了我们的法官,主要由於1998 年不
周详的宪法修订,而放弃了这项权力。在最近高庭发生的案件中,法官们只因这
些案件涉及伊斯兰教法律的某些因素,拒绝对紧迫问题做出判决,造成诉讼人无
法获得任何裁决。这种局面无法令人满意,而且是没有一个公民社会应该忍受的。
我们认可的宪法精神,涵盖自由、良好治理及彼此尊敬的普世价值观。这也和马
来西亚所有宗教信仰的原则一致。
因此,我们
  • 呼吁政府与法官维护联邦宪法的至高权威;
  • 呼吁政府确保以符合联邦宪法和全体马来西亚人民的普世价值观,治理国家;
  • 呼吁政府重申马来西亚不会成为一个神权国;
  • 呼吁政府认可司法部在宪政体制中的适当地位── 一个独立并与政府同等的机构。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constsup/petition.html

http://www.article11.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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