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科學頑童狂想曲: 示威 = 反社会

科學頑童狂想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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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六月, 2008

示威 = 反社会

不错!我的看法是示威是反社会,反体制 anti establishment。

为了实践抽象的人权概念,(目前来看)马来西亚人选择一个他和社会都不反对的君主宪政。我们追求法治社会,而宪法就是为了实践我们的人权而存在的,联邦宪法是最崇高的法律文件。

宪法不反对我们行使我们的自然权利,跟这里所谈到的包括有结社、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我不是专家,我的认知是说 article 10 包括了这些自由,这是体制内所允许的自然权利。宪法允许我们在 lobby 你的人民代表的同时去示威。宪法并不阻止我们这么做。

任何一个社会的规范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整天都在变。

所以宪法让允许人民代表,就是让我们透过代表我们的议员去行使间接的民主议政。宪法保障我们有修正社会机制,因为社会要有逐步演变的能力。没有这种功能是危险的。你能想象一百年前的社会价值观完全转移到现今社会吗?

某个程度上(如以上所言),我们都一直在推进社会改进。我们抛弃一些腐朽的,迎来一些更能让生活在这里的人民更能接受的改变。我们去 lobby 人民代表,目的正是在此。法庭存在的意义也是雷同。

不过这些都不完美,我们需要另一股力量,而这股力量存在的意义取决于体制的失衡。好像当我们有一党独大的政府时,这股力量就是打破失衡的关键动力。这股力 量发自人民,我认为这力量的显现就是行使体制内允许的自然权利 -- 示威、游行、静坐、集会、公民抗命(刻意违抗不合理的法律)。

所以这个比 lobbying 更积极的行动是重要的。我认为这就是宪法所允许的人民行使他们的自由权利。

所以示威会扰乱现有的社会次序?这是当然的。狭义来说,它存在的必要就是扰乱现有社会次序。

It meant to deconstruct existing established social order for the b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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